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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星导航学会会员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收费,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会员类别于入会资格

 

第二条 会员类别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及团体两类。

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简称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会士,其中,学生会员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学会有贡献的人士可由学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条 入会资格

个人会员:在卫星导航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业,包括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专业人士,以及其他领域对卫星导航应用与普及有兴趣的专业人士。

学生会员:在读的卫星导航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团体会员:在卫星导航或相关领域从事研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性质的机构。

 

第四条 会员:符合第三条个人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五条 高级会员(senior member):具有相当副教授或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计算机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卫星导航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包括博士生在读期间),且目前还继续在这些领域从业的人士,本学会连续会龄两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学会高级会员:

1. 领导或参与工程项目并取得被本学会认可的成就;

2. 其论文、专著等在被本学会认可的场合公开发表并被认为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其技术与所拥有专利具有本学会认可的实用价值;

3. 在教育领域或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相当成就;

4. 在企业或管理岗位任重要职位并取得良好业绩;

5. 在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服务领域工作并有显著成绩;

6. 对本学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人士;

7. 其他本学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士。

 

第六条 杰出会员(distinguished member):具有相当于教授的卫星导航及其相关领域专业职称,或在与计算相关领域从业10年以上,且目前还继续在这些领域从业的人士,本学会连续会龄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杰出会员:

1. 主持研究工程项目并取得被本学会认可的突出成就;

2. 其论文、专著等在被本学会认可的场合公开发表并被认为有很高学术水平或其技术与所拥有专利具有本学会认可的重大实用价值;

3. 在教育领域或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4. 在企业或管理岗位任领导职位并取得良好业绩,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5. 在与卫星导航技术有关的服务领域工作并有卓越成绩;

6. 对本学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士;

7. 其他本学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士。

杰出会员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0%。

 

第七条 会士(fellow):在卫星导航及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本学会连续会龄5年以上,至少5名高级会员或4名杰出会员或3名会士推荐、经会士评选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可成为本学会会士。会士评选每年不超过10名,总数不超过会员数的2%。本学会会员同时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动成为本学会会士。

 

第八条 荣誉会员:对本学会或卫星导航技术发展有卓越贡献,经本学会邀请,本人接受可成为本学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符合第三条团体会员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性质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a类团体会员:单位专业人士数超过200人的大单位;

b类团体会员:单位专业人士数在200人以下的中小单位。

a类和b类团体会员在会费标准、应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可享受的服务不同,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赞成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资格排除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本学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本学会利益行为者;

(四)本学会会员部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有上述(二)、(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具备入会资格。

 

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申请(填写入会表格)。

申请人可通过本学会网站或电子邮件提交电子申请表格;特殊情况可用纸质表格。

如申请高级会员和杰出会员,则需有至少2名高级会员、杰出会员或推荐、会士遴选只接受推荐,不接受本人申请。

(二)会员部审核申请表

如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会员部应通知本人修改。

(三)申请者交纳会费。

(四)会员资格审核及生效:

会员、学生会员:申请表格符合要求并交纳会费后即具备当年度相应会员资格。

高级会员、杰出会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其资格生效。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格;

(二)申请者交纳会费;

如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会员部应通知本人修改。

(三)会员部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会员资格生效。

会员、学生会员:申请表格符合要求并交纳会费后即具备当年度相应会员资格。

高级会员、杰出会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其资格生效。

会士:会员部初审通过后,由会士评选委员会终审,通过审核后其资格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延续与个人资料更新

入会后,如次年会员确认或更新本人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会费,会员资格自动延长。如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更新个人资料,则默认原有资料有效。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机构

高级会员及杰出会员审查委员会由秘书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团体会员资格审查由会员部完成、会士评审委员会由会士评审规则规定。团体会员资格审查由会员部完成。。

 

会员的权利、义务及可获得的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除外);

(二)优惠参加本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活动;

(三)优惠或无偿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技术报告或信息服务;

(四)优惠或无偿获得本学会提供的印刷品;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高级会员、杰出会员及会士有向本学会推荐高级会员、杰出会员及会士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向本学会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并宣传;

(四)为本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会员信息有变化时本人应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本学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由会员部公布。

 

退 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本学会会员部提出书面申请, 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但会员号保留。已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按本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的奖励。

会员在发展会员、参与学会活动、为学会提供学术或经费资源方面成绩显著,可由会员部提出动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授予优秀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分。

(一)会员有以下情形时学会可予以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2.违反本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学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者。

(二)会员如有以上情节由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处分分三种:警告、严重警告、开除会籍。当事人对处分意见持异议时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

(三)常务理事会接到申诉书后如认为有必要,可组织专门小组调查。调查小组应于6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审查。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处分决定为最终决定。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须按年度向本学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须在新的自然年度起始前交纳下一年度会费,交纳时间最迟不晚于新年度1月31日。如初入会者的入会日期为下半年,则按照半年交纳,一次须交纳一年半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一次交纳多年会费,最长时间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连续交纳20年会费或年龄超过65岁并于此前有两年或两年以上会龄时,只需每年登记,可不交纳会费,会员资格仍然保留并享受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收取的会费由本学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本学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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